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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时间:2024-02-19   发布:杭州迈煌科技   阅读:536

     落实我国“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

     按照总书记提出就堤防安全、库区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江河保护治理、发展节水产业、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南水北调水质保护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为新时代新征程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文件。该评价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评价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的依从性: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准和规范的应用性: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应用了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与应用: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了有效应用。

安全管理措施的完善与执行:检查水利工程项目在施工、运营和维护中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进行了执行。

经济实用性的评估:评估水利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是否考虑了经济实用性。

此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的开展还包括了对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的全面评价。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YI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依据《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标准化评价)是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成效的全面评价,主要包括工程状况、安全管理、运行管护、管理保障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运行的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以及3级以上堤防等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其他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水利部标准化评价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标准化评价工作,受水利部委托承担水利部评价的具体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标准化评价按水库、水闸、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评价标准。

泵站、灌区工程标准化评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农水〔2019〕125号)执行。调水工程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水利部确定的标准化基本要求,制定本地区(单位)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及其评价标准,评价认定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管理工程。

第七条 水利部评价按照水利部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第八条 水利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评价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部直管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初评后,直接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按照工程所在流域委托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标准化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评价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评。对复评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水利部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有关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发布,2021年部分修改)同时废止。已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的,在达到规定复核年限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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